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洗钱罪:律师事务所

文章/赵曼玉

一、经过

近日,厦门市一家售卖黄金饰品的店铺,来了一对奇怪的“情侣”,两人进店后,不挑款式,不问价格,直接就要购买500克价值39万元的黄金律师事务所。店员见两人频繁查看手机,还不断催促要快一点,意识到这可能是“洗钱”行为,于是报警。经民警的询问,这两人表示,黄金是买来给“舅舅”过生日的,可两人对“舅舅”的信息却一概不知。随后的调查中,民警在两人的多张中,发现了一张与外省警方正在侦办的案相关联的。经审讯,两人承认了自己为团伙“洗钱”的事实。

二、法律分析

新闻中奇怪的“情侣”,企图利用购买高价值的黄金,形成真实的买卖,掩饰隐瞒他人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及性质,这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也是与掩饰隐瞒所得罪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特征区分的关键,新闻中“情侣”的行为性质更符合前者,即洗钱罪的行为特征律师事务所

认定洗钱罪需要以上游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尚未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有证据证明上游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有证据证明上游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证据证明上游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律师事务所。新闻中,两“情侣”承认自己为团伙“洗钱”,此处认定两“情侣”是否构成洗钱罪,要判断是否有《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事实存在,若上游仅是普通的事实,没有同时存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事实,如金融,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那该对情侣的“洗钱”行为将不能被认定为洗钱罪,依据“情侣”与团伙是否有事先的共谋,判断是否构成罪的共犯;若上游属于金融,在该“情侣”对上游行为性质明知的情况下,则构成洗钱罪。

三、相关罪名

洗钱罪

(一)概念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律师事务所

(二)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人使用;②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律师事务所

3.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律师事务所。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没收实施以上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提供资金帐户的;

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帐或者其律师事务所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④跨境转移资产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律师事务所

(四)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律师事务所,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①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律师事务所,转移、转换所得及其收益的;

②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律师事务所,转移、转换所得及其收益的;

③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律师事务所,转移、转换所得及其收益的;

④通过买卖、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所得及其收益的:

⑤通过方式律师事务所,将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收益的;

⑥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产兑换方式律师事务所,转移转换所得及其收益的;

⑦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所得及其收益的律师事务所

(五)此罪与彼罪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所得罪的界限

①保护的法益不同: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洗钱罪与掩饰、隐瞒所得、所得收益罪的保护法益明显不同律师事务所。一般认为,洗钱罪保护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和上游的保护法益;掩饰、隐瞒所得、所得收益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正常的活动。2024年8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洗钱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所的罪,依照洗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认为同时构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所的罪不是择一重罪处罚的关系,而是优先适用洗钱罪规定的关系。

②主体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主体包括实施上游的行为人即本犯(《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明确洗钱罪的主体包括上游的本犯,即将自洗钱入罪),也包括本犯之外的第三人,掩饰、隐瞒所得、所得收益罪的主体限于第三人律师事务所

③行为方式、范围和行为性质不同:洗钱罪的上游仅限于法定的七种,即毒品、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但掩饰、隐瞒所得、所得收益罪的上游范围没有任何限制律师事务所。洗钱罪是掩饰、隐瞒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掩饰、隐瞒所得、所得收益罪仅仅是掩饰、隐瞒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

四、案例分享

2012年至2016年期间,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用掺假黄金在陕西省多个金融机构质押,骗取大量资金后指使其工作人员蒋某某(已判刑)利用其个人账户将的资金多次提现、拆分、划转律师事务所。2014年12月8日,蒋某某9057的账号将500万元汇入林X雄尾号7681的账户后,当日林X雄将其中39.4万元汇入吴X山尾号4385的账号,吴X山于当日提现8万元后,连同同时汇入的其他来源资金44万余元一起汇入翁X玉等多个账户,最终该笔资金被多次划转及提现。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X山为掩饰、隐瞒金融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将账户资金转换为现金、通过转账转移资金等行为,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律师事务所

判处:一、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吴X山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律师事务所

二、上诉人吴X山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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